60年一甲子,全国人大成立60余年,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已然发生了深刻变化,从“法制”到“法治”便是明证。提及法治,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,我们受益于这种相对于人治更公平的治国方法,依法治国的理念有利于社会系统的运转,正如《淮南子·氾论训》所说,“知法治所由生,则应时而变;不知法治之源,虽循古终乱。”
想来,会有很多人将“法治”写为“法制”,以为两者别无二致,其实不然。区别这两个词时,总会让我想到高中时期的英语填空题,“The rule of law”(法制)和“the rule by law”(法治),仅仅是一个介词的差别,意思就大不相同,每每做英语介词填空时,我总乐于将“of”理解成“...的”,将“by”理解为“通过...的手段”,那么法制与法治,将被解释为法律的制度和通过法律的手段达成的制度。也就是“法制”强调法律本身,是一种“以法治国”制度,而“法治”强调了“依法治国”的手段,包含了“人民主权”的内涵。
然而,“人民主权”并不是“人治”。“人治”所衍生出的最大弊端就是贪腐,中国是个富有人情味的古国,所谓“礼尚往来”、“刑不上大夫”,这些“老毛病”起源已久,在“人治”时期最为严重。而在法治时期,我们看到的最大成效就是反腐的力度不断的增强,从“老虎”到“蝇贪”,中国渐渐的将“人情味”纳入法律范围之下。
但这并不代表,法治社会就是贪腐的终结。我将“法治”理解成一种化合物,当这种化合物被写成分子式,被拆分为一个个分子,那就不会是原来的形态,同样当人们将“依法治国”不断细化为“依法治省”、“依法治市”、“依法治县”、“依法治乡”,最后终会成为“依法治人”,这样法治的对象便仅仅变成了老百姓,同样会造成官员的个人权利膨胀。因而,只有将法治用于整个社会层面,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。